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慈善法的八个亮点

慈善法的八个亮点

(Summary description)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慈善法,成为我国慈善事业乃至社会领域划时代的一个重要事件。

慈善法的八个亮点

(Summary description)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慈善法,成为我国慈善事业乃至社会领域划时代的一个重要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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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3月16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慈善法,成为我国慈善事业乃至社会领域划时代的一个重要事件。作为一部慈善制度建设的基础性、综合性法律和社会领域的重要法律,慈善法的出台,为规范个人、社会、政府在慈善中的关系奠定了法律基础,也是创新社会治理方式、推进全面深化改革、增强国家软实力的重要举措。

慈善法制度创新的八个亮点

在中国,现代慈善事业起步于改革开放,繁荣于近二十年国家的快速发展。“希望工程”用一双楚楚动人的大眼睛引得无数普通老百姓捐资助学,托起中国未来的希望;汶川地震突如其来的灾难调动了全民救助的热情,营造了一方有难、八方支援的空前氛围;网络募捐、社区慈善的兴起使得人人可慈善成为一种现实;而郭美美事件、一起又一起骗捐、诈捐行为,又让很多人深入思考,我们究竟需要什么样的慈善?慈善发展到今天,如何发展和规范慈善事业?如何处理捐赠人、受益人、慈善组织的关系?捐赠财产应有什么样的特殊限制和保护?社会公众对慈善组织拥有多少知情权?慈善组织具有哪些权利义务等等,这一系列问题都需要明确,需要得到法律的确认和保障。

(一)拓展慈善领域,为慈善事业的长远发展开辟空间。慈善法采用“大慈善”界定,从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等传统慈善出发,拓展到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新的领域,同时这种基本涵盖“公益”领域的界定,较好地连接了慈善与公益的关系,定义了慈善的根本使命和追求,这就使得慈善与一般的私人利益、私人领域严格区分,使得慈善可以在社会生活的更大范围内发挥作用,既解决了目前的紧迫问题,又有利于解决深层次的社会问题,增加人民福祉。

(二)为慈善组织正名赋权,解决了慈善事业健康发展最紧迫的载体问题。慈善法首次从法律层面明确了慈善组织的概念、范围、权利义务,厘清了慈善组织与社会组织现有的基金会、社会团体和社会服务机构(“民办非企业单位”)三种形式的关系。新成立慈善组织具备了法定条件就可以申请登记。已经成立的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符合条件也可以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解决了原本就以公益慈善为宗旨的基金会的法律身份问题,也对已经登记的60多万个社会组织,只要符合条件、经申请认定为慈善组织提供了可能和通道。慈善组织的发展壮大,为慈善事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动力。

(三)实惠管用的促进措施,撬动社会领域的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慈善法专章规定了政府在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用地倾斜、金融支持、购买服务等方面的一系列促进措施,都是从慈善事业发展的现实需要出发给予的全方位支持。例如依法登记满两年的慈善组织,可以向其登记的民政部门申请公开募捐资格;慈善组织及其取得的收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捐赠财产用于慈善活动的,依法享受税收优惠;企业慈善捐赠支出超过法律规定准予当年扣除的部分,允许在其后三年内结转扣除;境外捐赠用于慈善活动的物资,依法减征或者免征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捐赠人向慈善组织捐赠实物、有价证券、股权和知识产权的,免征权利转让的相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国家对开展扶贫济困的慈善活动,实行特殊的优惠政策;国家为慈善事业提供金融政策支持;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可以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等方式,支持慈善组织向社会提供服务。这一系列优惠扶持规定,将会进一步激活慈善组织的内在活力,符合我国加大民生服务供给的方向,让慈善组织在社会领域成为拉动公益经济和慈善就业的新增长极,构建多元化、社会化的公共服务供给体系。

(四)明确慈善财产的权利归属,规定其根本责任。慈善组织的财产包括发起人捐赠、资助的创始财产,募集的财产和其他合法财产。捐赠人在慈善组织成立时和成立后捐赠的财产归慈善组织所有,慈善组织通过其他渠道如保值增值合法取得的财产也归慈善组织所有,但慈善组织作为独立法人主体对其财产所有权是受到限制的所有权。从财产来源上看,慈善组织设立的创始财产来自捐赠,而不是投资,这不同于公司由股东共同投资设立,慈善组织没有股东,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慈善组织都没有股东权利。在管理使用上既要符合本组织慈善宗旨,又要符合捐赠协议的约定。在使用时,要遵从章程和捐赠协议的规定。在保值增值时,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慈善财产的这种“社会公共财产”属性,使得慈善组织负有特殊使命,慈善财产为特殊财产,为社会公共利益服务是其根本使命和责任。

(五)慈善法既是组织法又是行为法,构建起现代慈善完整体系。慈善法以规制慈善组织为主,大部分章节针对的是慈善组织,从这个角度看,这是一部组织法。但是慈善法也全面规范了各个环节各种形式的慈善行为,从这个角度看,又是一部行为法。慈善行为包括慈善
资源入口环节的慈善募捐、网络募捐、慈善捐赠、慈善信托,慈善资源出口的慈善服务、志愿服务,也包括了社区单位内部的互助行为,勾勒出慈善事业的完整谱系。

(六)既开放又严格,为慈善财产保值增值提供积极审慎渠道。从一定意义上说,慈善财产的多寡决定了慈善事业的兴旺程度。慈善财产不仅在于外部的募集,还在于内在的增值。因此,慈善财产保值增值十分重要。慈善法规定,慈善组织必须充分、高效运用慈善财产,为实现财产保值、增值可以进行投资,但慈善法同时也规定了慈善组织妥善保管慈善财产的特别义务。一是规定了合法、安全、有效的原则,以及投资收益全部用于慈善目的;二是规定了决策机制,重大投资方案应当经决策机构组成人员三分之二以上同意;三是规定了财产限制,政府资助的财产和捐赠协议约定不得投资的财产不得用于投资;四是规定了回避机制,慈善组织的负责人和工作人员不得在慈善组织投资的企业兼职或者领取报酬。这些规定既给慈善组织运营慈善财产以比较充足的空间,又对一些可能出现的风险设计了相应的防范制度。

(七)从实际出发,对慈善支出标准作出严格而又灵活的规定。慈善组织的慈善公益支出及其自身的行政费用比例一直是捐赠人、公众关心的焦点问题之一。一方面,公众希望更多的慈善募捐和捐赠用于慈善对象和慈善目的,另一方面慈善组织实施慈善项目、开展慈善活动也需要一定成本,而且慈善工作作为一项技术含量较高的工作,不仅需要实施者具有较高的能力素质和道德修养,也需要他们较多的投入和付出,因此,确保慈善组织正常运转,保障慈善工作者的正常收入和体面劳动,是一枚硬币的另一方面。慈善法对慈善组织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做出了严格的规定。如充分高效、最必要原则,厉行节约、减少不必要开支的原则等。对公众关注度最高的慈善组织直接作出具体规定,“慈善组织中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不得低于上一年总收入的百分之七十或者前三年收入平均数额的百分之七十;年度管理费用不得超过当年总支出的百分之十。”同时又实事求是,分类指导。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基金会以外的慈善组织开展慈善活动的年度支出和管理费用的标准,授权国家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税务等部门依照前款规定的原则制定。规定捐赠协议对单项捐赠财产的慈善活动支出和管理费用有约定的,按照其约定。这样,既约束了慈善组织的行为,促使慈善组织积极履行宗旨;又明确了慈善组织可以列支必要管理费用,因地制宜,对慈善组织形成保护。

(八)分层分类的信息公开制度,对慈善各方参与者作出公平规定。慈善法既规定了慈善组织的信息公开义务,又规定了政府部门的信息公开义务。如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健全慈善信息统计和发布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在统一的信息平台,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并免费提供慈善信息发布服务。还特别规定民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开慈善信息,例如慈善组织登记事项;慈善信托备案事项;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具有出具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票据资格的慈善组织名单等。既规定了一般慈善组织信息公开的内容,如组织章程、决策执行监督机构成员、年度工作报告和财务会计报告等;又规定了具有公开募捐资格的组织进行募捐事前、事中、事后公开的内容。这对提高慈善组织的透明度,增强其公信力,平衡各方权利义务是个很大促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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